多年以來,從報上新聞得知,因瞞稅而被告上法庭,最終身陷囹圄的案件都是「小蝦毛」,稅+罰款都不超過一百萬,對比每年個案的平均數二百多萬少很多,更不用說那些以千萬元結案的例子。納稅人為何會被判入獄呢?以筆者的經驗,得到這種刑罰的原因可能是如下:
- 納稅人剛愎自用,以為自己英明神武,什麼事不可能解決得到?那便與稅務主任硬衝硬碰,不肯認錯,亦不肯妥協;
- 納稅人身邊有「仁人志士」,例如親朋中有律師、大律師、高官名流給予意見,堅持自己的報稅資料和解釋正確,忽略稅務局的權力和辦事方針;
- 稅務人員有確鑿的証據(例如:出假薪金給家屬而無供MPF、假單據),已給機會予納稅人認錯、繳稅及罰款(稅務條例82A的酌情權),但納稅人為了啖「氣」,不領情,不妥協。
為什麼大部份(95%或以上)的調查個案不用被告上法庭呢?這些情況原因便很明顯:
- 聘有資深而熟識稅務調查的執業會計師作為稅務代表,不是聘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仕,稅務代表憑其專業和經驗與稅務人員斟旋;
- 納稅人打從開始便顯示出誠意和合作的態度去解決問題,得到稅務主任的認同;
- 開誠佈公,提供所有可能需要的真確資料和解釋,希望調查人員接受;
- 快速提交,願意溝通,合理地妥協,令個案盡快結束。
因為稅務局長(實際授權給下屬調查主任)可以運用稅務條例82A的酌情權以罰款代替起訴,因此大部份個案都是以此條例而完結,最後納稅人付款了事。 剛愎自用,或是精誠合作?坐監留底,抑或是財散人安樂?答案不是顯然而見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