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法律上,避稅和逃稅有時真是一念之差。 很多集團都有聘請專業人仕去計劃如何「優化」集團的整體稅項支出(即減低費用),招數真是層出不窮!
對於有跨境業務的公司來說,其中最普遍的省稅方法是利用不同地區註冊的公司進行「內部」交易,從而促使部份(甚至大部份)利潤不須落入某國家或地區的稅網之內。
例如有一製衣集團,它的營業和行政管理等在香港運作,而生產(來料加工)則全部在國內進行。 多廿年前,該集團的盈利十分可觀,每年達至億元之巨,董事們覺得財務總監應該策劃如何減低在香港應付的利得稅。
財務總監詳細考慮之後,建議在澳門成立「管理」公司,將集團的財務會計部轉移往澳門辦公,其主要功能為:
在上述的安排全運作之後,香港公司的淨利當然是大幅下降。 而根據澳門的稅務條例,因為該「管理」公司只是提供財務會計服務,不涉及於當地正式經營,所以盈利不納入稅網。 因此,該集團的整體稅項支出大大減低,董事和股東當然是非常滿意。 然而,香港稅務局亦不是不專業的。 當審理該集團香港公司的報稅核數帳目時,發覺有以下幾大疑點:
稅務局向該集團發出詢問函件,要求回答上述三大項目巨大變化的因由。 財務總監與集團的稅務代表商量,盡量回答他們認為「對」的理由,卻延遲或不肯提供確實的資証。
經過一年多的查詢,稅務局未能得到滿意的答案,終於將此個案由利得稅組轉介去調查組,對該集團的帳目、銀行往來、董事及股東的個人財產等進行深入的調查。
該集團董事們至此才知道事態嚴重,終於決定找有豐富經驗的稅務會計師作為代表與稅務局斡旋。 經過一年多的糾纏,稅務局判決該集團的「稅務安排」完全是避稅行為,在澳門成立的「管理」公司純粹為避稅而運作,而且「三來一補」的生產合約仍然是由香港公司持有牌照,根本不可能將盈利「留」在澳門!
結果是十分嚴重的。 除了判罰稅款過千萬元之外,因為證據確鑿,稅務局決定起訴該公司的董事及財務總監,法院最終對各人判刑24-30個月不等,結局可算是悲慘的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