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 誠實與負責

我們也曾經遇到過很多負責任的納稅人,當發現自己的帳目和稅務有問題,便立刻找會計師商量如何紏正錯失。

有一間頗具規模的服裝生產商,其貿易公司一直設於香港,十多年前在東莞成立工廠。 當初在大陸設廠時是以「三來一補」的生產方式與地方政府簽約,但在五年前則改為「進口生產」合約模式。 公司多年來一帆風順,有可觀的盈利。

公司在數年前根據「稅務指引 DIPN21」申請將貿易與生產利潤以50/50分拆,即50%是國內生產利潤,不需納入香港的利得稅網。

公司並不知道當時的稅務代表(亦是核數師)沒有區分前後兩種在國內的生產合約模式,竟然在該公司轉為「進口生產」合約之後仍沿用以前的會計政策來編帳和報稅,並且繼續申請50/50豁免。 但當稅務局要求最新的生產合約資料時,該稅務代表才知道五年以來是做錯了。

這間公司的董事知悉到犯下了這樣重大的失誤後,他們當機立斷,在短時間內委任新會計師作為稅務代表,主動通知稅務局有關情況,希望能盡快修正帳目並呈報正確利潤。

新會計師只用了三個月時間,將正確的帳目重新編制報表,代表客戶向稅務局真誠、坦白、全面地披露真相。 鑑於納稅人上述的合作態度,稅務局相信公司在轉為「進口生產」合約之後仍沿用以前的會計政策來編帳和報稅祇是無心之失,最後輕判罰款百分之三十,可算是不幸中之大幸。

因為這間公司董事的負責任態度和適當的行動,令到這件個案能夠順利快速地解決,減低對公司的冲撃,使董事和會計人員們得以在短期內釋除重負。